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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大成報記者于郁金/連凱斐/綜合報導】營利事業出售下腳及廢料,應列為收入或成本減項。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,製造或加工業於產製過程中,常會發生使用原物料產生下腳的情形,如鋼(鐵)板裁切所留存之邊角料或鐵屑等,或製造產品的材料發生變質、變形或損壞,以致不能用於製造產品而產生廢料;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,營利事業如有出售上述下腳或廢料之情形,應將該收入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減項。

國稅局舉例說明如下,甲公司本(108)年度出售下腳及廢料收入合計100萬元,甲公司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,在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應將出售下腳及廢料收入100萬元,列為其他收入或做為營業成本減項。

國稅局特別提醒,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,應檢視是否有出售下腳或廢料之情形並依規定申報,以免查獲時遭補稅及處罰,影響自身權益。(于郁金攝)

以下內文出自: http://n.yam.com/Article/201908257877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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